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16日,胡某驾驶伍某的越野客车出行,撞到行人王某,导致王某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和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伍某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了,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险且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的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判决,伍某作为涉案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未给车辆缴纳交强险,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友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6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50万元,尔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胡某作为侵权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案说法
根据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先由交强险确定赔偿范围,在交强险确定完赔偿范围之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才能确定,而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先于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伍某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也不可能替代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的先行赔偿义务,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所决定的,是应当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赔偿义务发生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伍某应该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胡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