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中国骑兵”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二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浯水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浯水道高尔夫汽车美容中心门前时,遇王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北斜穿浯水道,李某车辆前部与王某车辆左侧后部相撞,造成李某和王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王某负担自身20%的损失。
以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该如何认定?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如果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时速和其他相关的标准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标准,那么这类电动自行车已经具备机动车的性能,应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
法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规定均不一样:
(1)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简单来说,机动车上路必须缴纳交强险,需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上路,而非机动车则无此规定。
(2)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案例分析
国家现在实行电动自行车和两轮摩托车登记制度:对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悬挂白色车牌,属于两轮摩托车的悬挂黄色车牌,对此类车辆进行注册登记。
但电动自行车没有悬挂有效车牌,或者已经悬挂车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该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呢?在此问题上,因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该类案件判决意见尚不统一。
笔者认为,该类车辆只是其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范畴,其销售和管理均按照电动自行车处理,购买该种车辆现在还无处去投保交强险,也没法做到出行就购买保险,此类车辆不是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因此无须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先行赔付伤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