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BC 与 DEF 原系夫妻,二人 2017 年登记结婚,2018 年 1 月生育一女王小某。2023 年 2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小某由 ABC 抚养,DEF 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由二人各承担 50%。离婚之后,王小某长期跟随 ABC 以及 ABC 父母共同生活。
随着孩子长大,ABC 内心产生血缘方面的疑虑。2025 年 7 月,ABC 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 ABC 是王小某生物学父亲。ABC 已经实际抚养孩子长达 8 年,多年投入的财力、精力和情感瞬间落空。
2026 年 1 月,DEF 将王小某接走独自抚养。同月,ABC、DEF 经协商自愿签署《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协议明确:确认 ABC 和王小某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王小某监护权变更至 DEF 名下,后续由 DEF 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责任;针对 ABC 及 ABC 父母多年抚养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 ABC 遭受的精神损害,DEF 一次性向 ABC 支付补偿款合计 40 万元。
协议签署完毕后,DEF 并未按照约定支付 40 万元补偿款项。经多次沟通催要无果,我方代理 ABC 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 确认 ABC 与王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2. 王小某由 DEF 抚养;3.DEF 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40 万元。
庭审过程中,DEF 提出三点主要抗辩意见:第一,双方私下自行变更监护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整体无效;第二,自身月收入不足 4000 元,没有能力承担 40 万元高额补偿;第三,孩子平时主要由 ABC 的父母照料,ABC 本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起诉主张赔偿。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双方在知晓无血缘关系后,自愿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变更及交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长期由祖父母协助照料孩子,作为名义父亲的 ABC,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欺诈性抚养场景下,双方达成包含抚养费返还、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补偿协议,一方事后反悔,法院能否支持按协议履行?
三、办案难点与代理思路
(一)办案难点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 “监护权变更必须走诉讼,私下协议无效”,该说法在不少当事人认知里很有迷惑性,需要厘清民法典监护协议规则。
被告以收入低、经济困难为由,试图推翻自己自愿签署的补偿约定;同时以祖父母实际照料为由,否定原告的主体地位。
本案属于典型欺诈性抚养,既要论证补偿款对应的损失(物质损失 + 精神损害)具备合理性,又要论证协议本身不属于可撤销、无效合同。
(二)庭审代理核心观点
协议确定监护人无需强制经过法院诉讼,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具备监护资格的主体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诉讼并非监护权变更的唯一途径。案涉协议建立在亲子鉴定结果明确、双方均清楚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DEF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签约后又主张协议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ABC 属于适格原告,祖父母帮忙照料不能替代 ABC 的抚养主体地位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之后、亲子鉴定之前,ABC 一直以父亲身份,依照离婚协议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协助照看孩子,只是家庭内部分工、辅助照料,不能因此否定 ABC 作为抚养义务主体的身份。ABC 因被隐瞒血缘事实、长期欺诈性抚养遭受财产损失与严重精神伤害,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适格原告。
补偿款是双方对多年抚养开支、精神损害的结算,应当依约履行40 万元补偿款包含已经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双方对欺诈性抚养产生全部损失自愿结算的结果,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被告不能以自身收入有限、无力承担为由,单方拒绝履行已经签署的有效协议。
四、法院裁判观点
针对协议效力:法律没有规定变更监护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民法典》第三十条允许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案涉协议是双方在明确无血缘关系前提下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告以私下变更监护权违法主张协议无效,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事后反悔有违诚信原则。
针对原告主体资格:在发现非亲生之前,ABC 一直以父亲身份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协助照料只是家庭内部帮扶,不能否定 ABC 的抚养主体地位,ABC 是适格原告。
最终判决:确认 ABC 与王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王小某由 DEF 抚养;DEF 向 ABC 支付约定补偿款 40 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五、律师办案感悟与风险提示
欺诈性抚养维权路径:既可以起诉直接主张返还抚养费 + 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先行协商签署书面结算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谈妥,把监护变更、抚养费返还、精神损害补偿一并写入协议,协议内容清晰、自愿签署,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守约方后续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监护权不是只能由法院判决变更。民法典允许适格监护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即具备法律效力,不要被 “监护变更必须打官司” 的误区误导。
签署此类补偿协议时,建议写清楚款项构成(抚养费、教育医疗开支、精神损害抚慰金)、付款时间、逾期违约责任,减少后续扯皮;同时保留好亲子鉴定报告、抚养支出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即使是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法院审理时依然会兼顾公序良俗、未成年人利益;如果约定金额明显畸高、存在胁迫等情形,依然存在被调整或者撤销的风险。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协议是双方在知情基础上冷静协商形成,不存在欺诈胁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