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原告 ABC 公司向被告 XYZ 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90 万元,投保人足额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附加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保险期内新增入职员工,投保人在员工入职后 30 日内完成申报、补缴保费,保险公司予以自动承保。
2022 年 3 月 14 日,ABC 公司招录新员工张某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仅 12 天,也就是 2022 年 3 月 26 日,张某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经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亡。
ABC 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张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金共计 75 万元。随后,原告依据雇主责任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申请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十分明确:张某不在投保雇员清单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才申请保单批改,属于事后追加承保;劳动关系因员工死亡已经终止,不符合承保条件,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东莞市中级...。
我方当事人 ABC 公司坚持认为:自动承保条款约定 30 天申报期,只要在入职 30 日内完成申报补缴保费,员工自入职当日自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不需要以保险公司批单作为承保生效前提。双方协商无果,我方代理 ABC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75 万元保险金。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案涉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中,30 日申报补缴期限,究竟是承保生效的前置条件,还是事后补申报的宽限期?
- 新员工入职尚未完成保单批改就发生工亡事故,保险责任起算时间,是以入职日期为准,还是以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日期为准?
- 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三、办案难点与代理思路
(一)办案难点
- 条款文字表述模糊:保单仅约定 30 日内申报补缴保费即可自动承保,但没有写明保险责任起算时点,保险公司借此作出限缩解释,将补申报当成承保生效条件。
- 保险公司抗辩逻辑严密:主张事后批改时员工已经死亡,劳动关系消灭,客观上无法形成新的保险合同,事后追加承保无效。
- 格式条款解释举证难:需要论证保险公司的解释属于单方限缩责任,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二)庭审代理核心观点
- 自动承保条款的 30 日期限属于补申报宽限期,而非承保生效条件
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方便企业人员流动,避免员工入职来不及立刻报备而出现保障空档。条款约定 “入职 30 日内申报补缴即可自动承保”,从文义理解,员工自入职当日就自动纳入保险保障;30 天只是给投保人预留的补报备、补缴费时间,不能把事后申报当成保险生效的前提条件上海闵行法...。保险公司将补申报设置为承保生效门槛,属于单方给格式条款附加生效条件,实质是减轻自身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起算点应当为员工入职当日,不以保单批单为前提
批单只是对已成立保险关系的书面确认,不能倒推决定保险生效时间。只要事故发生在入职 30 天的宽限期内,即便出险时还没有完成保单批改,依然符合自动承保的约定,保险责任自入职之日起生效北京市环球...。员工死亡不影响已经自动成立的保险保障,不能以事后无法完成批单为由免除保险责任。 - 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理解,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案涉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条款内容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解释,优先保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裁判观点
- 案涉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条款内容存在两种解释,依法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 ABC 公司的解释。
- 保险公司将 30 日申报期解读为承保生效前置条件,属于人为附加生效限制,实质缩小保险责任范围,该解释不能成立。30 日申报补缴期限仅为事后补手续的宽限期,并非保险生效条件。
- 新增员工的保险保障自入职当日自动生效,保单批改、补缴保费只是后续履行手续,不能作为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员工在入职 12 天发生工亡,尚在 30 天宽限期之内,已经自动纳入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
- 员工出险后劳动关系终止,不影响事故发生时已经自动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得以事后无法完成批单为由拒赔。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XYZ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 ABC 公司赔付保险金 75 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律师办案感悟与风险提示
(一)企业用工投保风险提示
- 雇主责任险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是人员流动企业的重要保障,但条款文字极易产生争议。企业投保时务必仔细审核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起算时间,尽量将 “员工入职当日自动承保,30 日内补申报” 写入保单特别约定,避免文字模糊引发纠纷。
- 不要习惯性等到 30 天宽限期最后一天再申报新增员工。虽然本案依靠不利解释规则胜诉,但司法裁判存在个案差异,拖延申报会大幅增加理赔被拒的法律风险,新员工入职后应尽快完成人员报备。
- 雇主责任险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商业补充,发生工亡事故后,企业留存好劳动合同、工亡认定书、赔偿转账凭证,便于后续向保险公司顺利理赔。
(二)保险条款法律适用要点
- 格式保险条款文字约定不明、存在多种理解时,一律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优先保护投保人一方。
- “自动承保新增雇员” 条款中,补申报期限原则上认定为宽限期,承保生效时间原则上以入职时间为准,而非保单批改时间;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完成批单、事后追加人员为由拒绝赔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李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