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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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品房官司律师|开发商不按销售传单上送车位怎么处理

作者:李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8次举报
2023-12-11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被告A某在某楼盘商品房销售传单上看到“高配比车位,购房送车位,爱车无忧”的信息,正准备买房的A某,到售楼处与销售人员确认“购房送车位”事宜后,选择了购房,双方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被告A某向原告某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当被告A某要求某开发商确定所送车位位置及编号时,某开发商却又声称“车位需要购买,并非赠送”。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被告A某认为原告某开发商属于欺诈性销售,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支付应付购房款,原告某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购房送车位”,被告逾期交纳购房款构成违约,将A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应视为合同内容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本案原告某开发商发放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明确载有“高配比车位,购房送车位,爱车无忧”的内容,对于有买房意向的广大消费者来说“购房送车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该广告宣传对于购房合同的订立具有重大影响。被告A某正是基于开发商“购房送车位”的允诺才与原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即使双签订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购房送车位”但是该允诺亦应视为合同内容,不得违反。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开发商应当按照宣传单中的承诺向被告A某履行“购房送车位”的义务,但是原告某开发商却以“车位需要购买,并非赠送”为由拒绝兑现允诺,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A某有权拒绝支付购房款。原告某开发商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开发商主张的违约金3万余元,因原告某开发商违约在先,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鹏律师|五民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主任级律师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17102298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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