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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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犯罪陷阱莫贪“小利”害人害己

作者:张凯旋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0次举报


基 本 案 情

2021年7月10日,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陕西省某市一宾馆内,将其在郑州市上街区实名办理的郑州银行卡、手机网银及密码出租给他人使用,以此获利25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张某某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郑州银行卡涉及河北省某县、河北省某区、河南省某市、河南省某县、山西省某市等全国多地市的电信诈骗案件。经核算,张某某名下涉案郑州银行卡于2021年7月10日当天,涉案的交易流水就达43万余元。

同年9月,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租用赵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银行四张银行卡及一张手机卡,将其转租给他人使用。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21日的涉案交易流水高达495万余元。


法 院 判 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 型 意 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过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追踪和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指本身不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出租、出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施以小利,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以分流、肢解、“洗白”诈骗资金,使得巨额诈骗资金瞬间稀释、蒸发,并且查无对证,以此逃避侦查。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及密码出租,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看似小小的“借卡”“卖卡”举动,实则已经触犯了刑法。


法 官 提 醒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来源:上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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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旋律师,男,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6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