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技术、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 店业务,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
经营场所:
经营者: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2、乙方
3、丙方
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 年 月 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 ,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各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合伙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货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事项如下:
1、
2、
3、
4、
其他合伙人负责
合伙期间,经营收支款项在 账户上流转,保管、收银、记账由 。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以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所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造成本合伙损失的,由该个人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于本合伙项目类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出资后如有剩余,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各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你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法《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有合伙人集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诉讼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各合伙人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处:
甲方:
20 年 月 日
乙方:
20 年 月 日
丙方:
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浙江省 市
裴思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