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卖方产品买卖,为便于卖方有计划的组织生产,保障及时供货,维护买卖双方利益,特就长期供货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一、买方认可按合理的市场价格,向卖方购买各种 (具体数量、价格以销售送货单为准)。
二、买方指定 、 为送货单、对账单签收人员,其中一人签字即生效,买方确认的送货单、对账单为结算依据,如有人事变动书面通知卖方,未及时通知的签字继续视为有效。
三、买方如在签收货物后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由买卖双方确认,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四、卖方在供货签收后 日内向买方开具合法税务发票,发票不作为已收款的依据,应以卖方开出的货款收据做为已收款依据。
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入账抵扣的,即视为买方确认已收到该发票上面载明金额的所有货物。
五、付款期限: 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所供货款
付款方式:采取现金、银行转账及开具支票等方式。
六、买方逾期付款,按欠款余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暂停供货或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债权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开支。
七、合同期内,如因卖方货物质量造成买方生产受损,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因买方付款不及时影响卖方供货及生产,责任由买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及时书面向对方通报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减少损失,怠于通知对方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合同附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买方(盖章):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裴思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