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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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画押要慎重!他就因此吃官司……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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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而在合约上签字,却被诉讼至法院要求告连带支付劳务费60000元。近日,一场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纠纷开庭审理。

2013年被告某材料公司获得了重庆市部分区县广播电视台静电自流坪的施工权,后被告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梁某施工,梁某施工完毕后,一直有部分劳动报酬未获偿付。2013年4月1日,被告某材料公司、被告程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付款合约》,主要约定被告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按合同数量以每平方100元(含5%的质保和5%的税)支付给工人。该合约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某以及原告梁某签名。但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也一直拖欠该笔劳动报酬未予支付。2014年1月23日,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劳务费60000元。

南岸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承认确已收到涉案工程的全部价款,公司尚欠原告梁某劳务费60000元未支付。但被告程某认为其在合约上签字是为了督促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该劳务费应当由被告公司支付


审判人员在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付款合约》,涉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被告公司工程款后,被告公司就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而被告公司认可其已收到全部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公司就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付款合约》中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为被告公司而非被告程某,原告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程某对该笔劳动报酬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每个人对于自己签字或捺印的行为应当慎重,应当在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后再签字或捺印,以免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本案中,虽然被告程某最终并未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签字的行为也让自己陷入了本次诉讼之中,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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