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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催告的概念,常见于履行催告和解除催告。履行催告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解除催告则是由无解除权人向解除权人发出是否行使解除权的通知。 履行催告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催促其履行。债权人一般可采用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催告。履行催告的意义在于,其通常是解除合同的前置条件。债权人是否催告对方履行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会对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造成影响。 守约方是否必须经催告履行后,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合同约定了催告程序 案例 某甲和某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前向某乙供货,如果某甲未能按时足量供货,经某乙催告后10天内仍未履行完毕供货义务,某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 小编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了催告履行作为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则单方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是经过催告程序。因为催告程序给予合同履行瑕疵方一个补救的时间,并且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在合同已经约定了催告程序的情形下,守约方未经催告程序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未约定催告程序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将货物运送至乙公司处,乙公司货到付款。但2017年10月15日甲公司没有如期送货。次日,乙公司传真甲公司:“由于贵司未按期送货,我司已经不需要该批货物。”但甲公司的货物已经在途中,并于2017年10月18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迟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经守约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此时需要考察,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守约方未进行履行催告,也不能证明因为对方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但乙公司未经催告,且甲公司最终交付货物,足以实现乙公司的合同目的。此时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拒收货物。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催告,就是无解除权人询问解除权人是否于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设置解除催告制度目的在于:违约方作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无权决定合同将来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时候,合同究竟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取决于解除权人的决定。如果解除权人迟迟未决,将会使得相对方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为此《合同法》赋予相对方催告解除权人尽快做出决定的权利。 因此,《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规定解除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或者经违约方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催告解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后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法律无规定、当事人无约定、相对方未催告情形下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了一年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类似情形之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目前法律规定尚属空白。裁判者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履行过程、个案的事实、合同标的的性质、交易的习惯和目的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来最终认定涉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详见:《相对人未催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