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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有违章建筑无法过户怎么办?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8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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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邹女士经某小中介介绍,看中松江区某处房产,经磋商谈好价格,与房东龚先生顺利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178.71平方米,价款2,300,000元。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就系争房屋作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的相关房地产登记。

  2015年11月,原告邹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房价款215万元。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系争房屋因附有违章建筑尚未拆除而被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办理过户手续。而系争违建已被拆除,已符合过户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师观点】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系普遍现象。买方往往“应知”而存侥幸心理。

  所谓“应知”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房子的实际大小都已经在房产证上得到体现。对于无端多出来的面积卖方或称开发商赠送或其他。但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购房者,不能一味听信房东或者一些中介,而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而侥幸心理更加是购房者所不能持有的。例如上述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房东方没有违约,原告的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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