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被转让了,拖欠的工资该向谁要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514人看过

余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家装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了他们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共计8万余元。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张某曾向他们承诺年后返工时结清全部欠薪,同时,还向每人出具了保证书。可是,当他们节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张某在收到转让款后不明去向。

无奈之下,他们多次与现有公司投资人交涉,请求清偿欠薪,但对方一再拒绝。其理由是:余某等人的工资是张某经营公司时欠下的,与现在公司的投资人没有任何关联。况且,其在受让时已向张某支付了对价,余某等只能找张某索要。

余某想知道:公司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以案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余某等员工清偿工资。其原因是: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能改变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还表明,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都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换言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与之对应,张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员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按照本规定,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只能是在承担清偿义务后再向张某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