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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行驶证和临时号牌过期,出险后能否获赔?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339人看过

驾驶证、行驶证和临时号牌过期,车辆出险后能否获赔?对于这个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下面我们来辨析下。



行驶证对应车辆过期未年检,拒赔

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所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对应行驶证的规定基本都有“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在商车改革后保险公司统一所用的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行驶证对应车辆过期未年检无论商车改革前后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条款进行拒赔

驾驶证过期未年检,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一般会拒赔,而在商车改革后则应不会

商业车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在商车改革前后的变化来看,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所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对应驾驶证的规定基本都有“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而在商车改革后保险公司统一所用的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对应驾驶证的规定没有前述了,即车险理赔时驾驶证过期未年检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条款进行拒赔而在商车改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后则应不会。

临时号牌过期,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一般会拒赔,而在商车改革后则应不会

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所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对应车辆号牌的规定基本都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 而在商车改革后保险公司统一所用的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则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号牌被注销的”即号牌只有在被注销的一种情形下保险理赔才能免责,那么临时号牌过期在商车改革前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条款将其作为无有效号牌情形之一进行拒赔,而在商车改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后由于不属于号牌被注销情形则应不会。

行驶证涉及车辆过期未年检与临时号牌过期,不影响盗抢险的理赔

商业车险条款中的盗抢险,在商车改革前后的责任免除中均未涉及驾驶证的规定,即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不影响理赔;但行驶证及车辆的年检与号牌在商车改革前的责任免除中有规定而在改革后则没有相应的规定了,即行驶证涉及车辆过期未年检与临时号牌过期在商车改革后不影响盗抢险的理赔。

驾驶证、行驶证和临时号牌有过期,交强险都会给与赔付

目前商车改革顾名思义不涉及交强险,在交强险理赔中如驾驶证、行驶证和临时号牌有过期的,由于交强险条款对此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条款给予赔付。

从法律方面进行探讨

保险理赔首先应依保险条款的规定而行,因主要由保险条款构成的保险合同属一种民商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约定大于法定”即符合法治上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市场经济需提倡“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即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理赔。


何况商车改革后使用的行业示范条款在“定纷止争”上作了很大的努力,将虽违反行政法规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责任免除条款去掉了,如驾驶证过期未年检及临时号牌过期不再影响理赔了。


不过由于我国商业车险定价无论是商车改革前主要根据保额还是商车改革后主要根据车型,基本可说定价模式还是从车不是从人,故车辆的按规定检验及检验合格是保费计算的前提更是投保人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行驶证对应车辆过期未年检商车改革前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进行拒赔是有道理的。但如承保时保险公司核保不严,把明知是行驶证过期的车辆予以承保了,那么一般根据保险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不得根据条款进行拒赔。至于商车改革后盗抢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中去掉了行驶证及车辆检验的规定,那是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而为即车的被盗抢跟车的安全性能之间难以扯上法律的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车辆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为平衡权利,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实际承保中需按保险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好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就难以生效,尤其是司法实践中以此判保险公司败诉的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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