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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史成涛|时间:2020年09月03日|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草桥镇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XX、吴XX,被告草桥镇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何会军、委托代理人吴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查明案件事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1年12月15日两批次批准了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新区的建设,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坝头村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原告张XX于2013年5月26日自草桥镇坝头村委会领取了退回土地租金、地皮款、征地房屋及附属物一次性补偿款等款项,由坝头村委会出具结算凭证,原告在结算凭证上签字并捺指印,即原告至迟于2013年5月26日已知道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其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告张XX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张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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