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村民们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政府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派工作人员与村民联系,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只要村民们撤诉,关于补偿条件可以再商量。村民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来,村民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协调。但相关部门声称该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法律依据,因此依旧给予村民原补偿。村民不服,于是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却拒绝了村民的诉讼请求。那么,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提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健松律师给出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准予撤销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该规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原告在撤诉后仍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1)因诉讼费问题被视为撤诉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2)上诉人自愿撤诉后,在上诉期限之内又重新上诉的。
本案中,村民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不会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相关人员协商后,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以防征收部门反悔,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民们未经法院调解未制作调解协议书即自行撤诉,即自行撤诉,法院是不对这件事情负责的,而且也应当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这种情况就是村民们不懂法,相信了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并未将自己的权益落实到可见可及的地方。但是,如果撤诉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方可对原诉案件进行重审。但原告不能对同一行政行为重新起诉。因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使当事人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