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镇建设不断推进,一些老旧的建筑住房不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老旧的房屋住宅与新市容市貌格格不入,影响了城镇美观。某县迎来了棚户区改造,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少数部分居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县政府选择无视,在未经少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少数被忽视的居民选出代表提起了行政诉讼。还没等到开庭,居民们却等来了拆迁公司的强拆队。他们声称如果不能按时动工,将会影响政府的名誉和工程进度。那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对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吗?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健松律师给出解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现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案中,拆迁公司的强拆队声称如果不能按时动工,将会影响政府的名誉和工程进度。显然,这并不是政府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强拆指令,而是从自己的名誉出发,从工程进度方面考虑。而且法院已经受理了居民们的诉讼请求,自然不会批准强拆的行为。无疑,在诉讼过程中,还强制拆迁,是违法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居民应该马上报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总结:因房屋征收引起纠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政府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如不及时拆除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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