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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付璐律师代理福建胜案:限搬通知违法

发布者:付璐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3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方X因为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2018年11月14日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并于当日进行现场张贴,该通知载明:“因聚泰片区项目建设需要,位于祥平街道办事处……(地区范围)在本次的拆迁范围,现权属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我方于3018年11月6日通知你户签定搬迁协议,并搬迁腾房。请于2018年11月18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如逾期未搬迁,我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相关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方X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通知。该涉案房屋在立案时仍保持原状,祥街道办事处及同安区拆迁公司并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故原审法院认为该通知只是对方X搬迁限期以及对限期未搬迁后果进行告知,涉案房屋并未因为该通知被实质性拆除。该通知系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告知性行为,对方X的建筑物性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方X面临如此咄咄逼人的街道办事处和理由如此牵强的一审法院,苦恼非常,多方寻求帮助,最终找到了京XX两位律师,在他们的帮助下方X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 

上诉人方X向法院表示: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非原审法院所说的使用权。从该涉案通知内容来看,明显具有强制力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房屋虽然尚未被拆除,但是实际已经停水停电,原审法院认为不具备强制力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涉案非住宅建筑土地所有人为xx社区集体所有,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用地,并非宿舍楼或居民住宅楼。村集体改变土地用途将涉案非住宅建筑卖给方X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内容,系无效性行为。该通知也只是对该涉案建筑使用人的善意告知,是征收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起到督促提示作用,对方X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院认为

祥平街道办事处对方X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对于该涉案建筑的使用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方X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对该房屋有权依法提起上诉。从内容来看,要求使用人方X限期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腾房,并告知逾期未搬迁的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综合措施,对于上诉人即房屋使用人方X具有强制力。原审法院认为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驳回原审起诉不当。撤销了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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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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