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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法律解析

作者: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8次举报


前些天,在公司做法务的小伙伴和小编讨论了个问题,事关“劳务派遣”。都说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职场作为吸纳就业的神奇存在,必须是江湖中的江湖。曾看过个漫画,所谓江湖恒久远,一链永流传,职场也有自己看破不说破的食物链;老板就是那高高在上的金字塔顶端,可以一览众山小;高管则身居高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普通职工,虽在一线打拼,比上比不了,那就比比下咯;那比下是什么呢,众口流传——派遣层。


“干着公司活,却不是公司人”,今天小编就跟大家来说说劳务派遣用工是怎么回事?



                                                      案例分析

 

源泉公司是一家从事资源开发的公司。2017年,源泉公司在人才市场上公开招聘了一批人,之后基于公司责任等考虑,公司要求这一批人中的一部分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源泉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源泉公司是实际用工方,工资由源泉公司支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给劳动者。现在,因为疫情原因,源泉公司准备裁员,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自然首当其冲。而在这些被裁员的人中存在不少年纪较大,用工时间较短的劳动者,源泉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未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裁员面对较大风险。

 

                                                        问题

1、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2、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关系;


3、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关系;


4、被派遣劳动者如何维权。





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的一种用工制度。也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招聘方与用人方分离的用工模式。


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概念,小编解析要点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主体有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一定资质,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等;


(3)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被派遣劳动者给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服务或处于的岗位限于“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用工

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是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旦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就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承担劳动合同法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义务与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公司的特别规定


(1)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一般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承担


(1)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的;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如果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保保险的缴纳、劳动合同(用工)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约定足够详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一旦涉及责任承担,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2)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


劳务派遣公司是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依法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派遣劳动则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应当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同样与一般用工单位一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待遇等。


(3)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法律直接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

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实际上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客观层面论,实际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有助于减免劳动合同用工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风险,因而被各用人单位广泛采用。小编在本文中主要谈论一下特殊的劳务派遣形式——逆向劳务派遣。


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随后将劳动者派遣至本单位继续工作。显然,这种模式直接改变了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这里,我们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体区分一下:


1、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关联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倘若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自己单位或所属单位,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按照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2、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关联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逆向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规定,也非正式法律规范用语,实践中存在以“法律未禁止”为由对主张“与实际用人单位属事实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但有例外情况——原用人单位将原属于自己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再派遣至本单位继续工作。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考虑:上述行为是否是劳动者服从公司调令,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是否实际发生变动。根据事实求是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具体判断。


同样,实际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如何维权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被派遣劳动者用以维权的最好指南。


1、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应当是“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的,要么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要么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要么是替代性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无效,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拒绝,如违规适用,可以投诉。


2、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无效,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拒绝,如违规适用,可以投诉。


3、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权益。


4、用人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为:被派遣劳动者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订立时情势发生变更;经济性裁员;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除此外,用人单位提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权利。


6、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盘活市场经济、吸纳就业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一系列社会法的制定也赋予了企业较大的社会责任。小编觉得,企业和劳动者存在着社会阶层和财富差距的不平等,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为了平衡这种不平等,不代表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天然优势。法律法规的制定,一项模式的出台,必然有它好的地方,只是大家遵守的程度需要慢慢推进,这就要看用的人能不能合理、合法、合规。

结束语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灵活了市场经济,也带来了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方、实际用工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都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盔甲,每一方如何都能用好这一制度,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则呢?欢迎致电给我们,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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