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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渠道

发布者: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476人看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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