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初,小编接到黄女士的电话,咨询离婚彩礼退还一事。
据黄女士陈述:2019年11月份,黄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亲认识,而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相处期间,黄女士与张先生发生过几次争吵,争吵过程中张先生较为自我,说话难听,对黄女士态度冷淡、恶劣。但在事后,张先生总会向黄女士道歉,黄女士心软,想着两个人之间总会有摩擦,便多次原谅了张先生。
2020年3月26日,在疫情结束后,张先生与黄女士领取了结婚证,两家人也商量着等疫情完全过去了再办酒席。不曾想,领证后,张先生与黄女士的争吵越发频繁,张先生向黄女士表明:结婚是父母催逼他的结果,张先生还沉浸在前女友的感情中难以自拔,并且长期处于压抑、暴躁的状态,张先生表示其并不想结这个婚,即便结婚了,张先生和黄女士之间也会是天天吵架的局面。黄女士气愤不已,在知晓张先生并不想和她结婚,但仍然与她领证的情况下,向律师咨询关于离婚彩礼的退还问题。
张先生向黄女士家交付了10万元的彩礼钱,另外男方出资给黄女士购买三金花费4.8万,双方亲友送礼花费7000元。张先生与黄女士虽然领证,但尚未实际生活。黄女士咨询:如果离婚,黄女士是否要退还彩礼,张先生隐瞒其前女友甚至有暴怒倾向的事实致使黄女士领证后离婚,黄女士是否可以主张名誉或精神损失?
1、黄女士是否应当退还彩礼?如果退,退多少?
2、如果黄女士另有陪嫁,陪嫁是否可以拿回?
3、黄女士是否可以主张名誉或精神损失赔偿?
问题一
黄女士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如果退,退多少?
(一)关于彩礼
彩礼又称聘礼、纳彩,源于我国千年前并沿袭至今的一种婚姻习俗,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男方按照当地习俗习惯向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以示双方缔结婚姻的的意思表示。
给付彩礼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理解,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里的条件就是缔结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或者离婚了,这个条件要么未成熟要么不在了,此时赠与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者无效了,而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几年后离婚,彩礼是否还需要返还?
(二)彩礼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关于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退还彩礼;
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视为同居关系处理。女方收受男方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能视为成立了婚姻关系,不满足给付彩礼的条件要素,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女方收受彩礼,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却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离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最终男女不欢而散,女方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退还给男方?根据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考虑到男女双方虽然不满足法律上登记结婚的形式要件,但存在男方给付彩礼,女方收受彩礼,双方共同生活的婚姻之实,法院一般倾向于根据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酌情退还或不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退还彩礼;
男方给付彩礼,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视为法律上承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满足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但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确无没有共同生活,视为无婚姻之实,离婚时,女方需要退还彩礼。这里,确未共同生活是指完全没有共同生活,倘若共同生活了半个月、两个月这种较短时间的,在退还彩礼时,考虑社会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应当酌情退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退还彩礼。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呢?
这里,我们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对《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的规定,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刘银春法官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这里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实践中,一般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中低水平以下为判断标准。而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三)退还彩礼的标准
彩礼一般是金额较大的财物,包括大金额的金钱、价值较高的金银首饰、房车等,对于男方婚前给付的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小首饰或衣服等,不应当视为彩礼。结婚后,男方给付的彩礼倘若用于了双方缔结婚姻的一些行为中,包括拜访家长,走亲访友送礼等,花费的部分也不再计入应退还的彩礼范围。
同时,彩礼并非都是全额返还,法院支持全额返还的情况极少。具体会根据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利益的平衡、根据适当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结合本案,黄女士与赵先生虽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黄女士应当返还彩礼。其中,三金及男方给的10万元彩礼钱都视为彩礼的范围,拜访亲友送礼的7000元应当从彩礼中扣除,黄女士最终返还彩礼的数额要根据双方过错及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判断。
问题二
如果黄女士另有陪嫁,陪嫁是否可以拿回?
现金社会,独生子女较多,在男女缔结婚姻或准备结婚的时候,女方家庭也会给自己孩子准备陪嫁,俗称嫁妆。陪嫁是女方结婚时,由女方带到男方家的,由女方及其家庭购买的生活、出行、家居等用品。嫁妆也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
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时陪嫁物如何处理尚无规定。一般认为,女方的嫁妆一般是由女方自己、女方父母或女方亲友等出资购买或赠与的,是女方所有的财产,而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即便这些财产在婚后允许男方共同使用,但并非是女方给付男方的。因此,陪嫁不是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根据物权规则及公平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结合本案,因陪嫁是黄女士的个人财产,黄女士有权拿回自己的嫁妆。但如果嫁妆在双方结婚期间有所损耗的,一般不予退还或主张损失,恶意的除外。
问题三
黄女士是否可以主张名誉或精神损失赔偿?
本案中,黄女士提出自己是第一次结婚,如果离婚了,会对其名声造成影响。而离婚是赵先生隐瞒情况,致使黄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赵先生结婚,也是由赵先生在消极状态下推动了双方的离婚。黄女士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或信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在离婚不满足上述情况时,黄女士无法根据《婚姻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我国的文化环境中,结过婚可能会对女性的未来生活及再择偶造成影响,但黄女士据此主张名誉或精神损失抚慰的,我国法律一般不予支持。关于名誉是否切实受损,是否应该将结过婚视为名誉受损是存在异议的,而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结合黄女士的情况,其主张精神或名誉损失的赔偿应该不会得到支持。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大金额的给付行为,婚姻是人生重要大事,两者都需慎重对待,在遇到彩礼问题时,希望每个人都可以讲理讲情,不借机绑架,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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