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邓女士(化名)为农村外嫁女,户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以"外嫁女不应享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向邓女士分配征收补偿款,涉及金额300余万元。邓女士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无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办案难点:
外嫁女征收补偿权益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排斥外嫁女的分配资格,而相关法律规定在适用层面存在模糊地带。如何突破"村规民约"的阻碍,依法确认邓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本案的核心。
律师策略:
潘文静律师深入研究了邓女士的户籍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保缴纳等关键事实,确认其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外嫁女"在征收补偿中享有平等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诉讼中,潘律师重点举证邓女士对原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其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替代性保障,应当平等享有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邓女士诉求,判决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成功争取3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
律师观点: 外嫁女的权益保障是农村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很多村委会用"传统习俗"或"村规民约"排斥外嫁女,但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类案件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关乎农村妇女群体的公平待遇。
潘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