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常见的财产安排方式。但实务中,房产登记一方往往在离婚后拖延过户,甚至主张“赠与未过户即可撤销”。尤其在房产被征收、拆迁或大幅升值的情况下,这种纠纷更为突出。
本文结合我们的真实案例,对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法律效力、撤销限制及征收补偿利益归属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林某于2006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林小某所有;林小某归林某抚养至其工作时止;李某不贴补任何费用。
案涉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房屋被征收,林某领取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
林小某多次向林某追索未果,李某遂代理林小某起诉,请求林某支付征收补偿款及利息。
林某辩称:(1)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未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2)其已支付林小某生活费、教育费合计259,208元,应在补偿款中扣减。
法院判决:林某向林小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
二、判决核心法律依据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的立法基础在于: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处分协议,而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一揽子安排的结果。各个条款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允许一方在离婚后以“赠与未过户”为由单方面撤销,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稳定性,损害另一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被征收后的补偿利益归属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因征收而灭失的,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征收补偿利益是房产价值的转化形态,房产虽因物理灭失而不复存在,但其财产价值并未消灭,而是转化为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其效力及于该房产转化而来的全部利益。
(三)抚养费与房产补偿款不得相互抵销
父母向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房产征收补偿款系基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权利,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得相互抵销。
三、实务要点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即生效。其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可任意撤销的普通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约定的效力
房产未过户,仅影响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债权效力。房产被征收、拆迁或产生其他孳息、收益的,该转化利益仍应归约定的权利人所有。
(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是防范风险的最佳手段
虽然未过户不影响约定的法律效力,但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如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XX元”或“房产过户前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
(四)抚养费的支付,不能抵销房产补偿款
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房产补偿款是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财产权利,两者性质不同。即使一方长期支付抚养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四、结论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不得以“赠与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房产被征收、拆迁的,相应补偿利益仍应归子女所有。父母一方已支付的抚养费,不得在房产补偿款中抵扣。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纠纷,离婚协议签了但对方不履行、房产被拆迁后对方想独吞补偿款,建议尽早固定证据(离婚协议原件、房产征收公告、补偿款发放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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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