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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包干幕墙工程纠纷|朱红梅律师助力施工企业,经司法鉴定追回 三百万余元工程欠款

发布者:朱红梅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2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2

律师观点分析

固定总价包干幕墙工程纠纷|朱红梅律师助力施工企业,经司法鉴定追回 三百万余元工程欠款

 

案件背景

某幕墙施工企业与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模式,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多栋楼栋及配套用房外立面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施工以及保修保养工作。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但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产生重大分歧。

地产企业认为多份工程变更签证对应的施工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方图纸深化义务,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固定总价之内,不同意另行计价。施工企业多次报送结算资料协商回款,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该幕墙企业委托朱红梅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朱红梅律师全面梳理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竣工报告、工程签证文件、双方往来沟通记录,组织完整证据链条向法院立案。案件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两次开庭开展审理工作。

庭审中,被告地产企业抗辩:案涉项目系固定总价包干,争议签证属于施工方深化设计范畴,不应额外计费;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时间滞后,结算尚未完成,未达到付款条件;同时还提出存在外墙漏水质量问题,第三方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直接从工程款当中扣除。

针对案件核心矛盾,也就是争议签证是否属于合同包干范围、对应的工程价款金额,朱红梅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机构对争议签证的造价以及是否属于合同包干施工范围作出专业意见。鉴定机构结合招标图纸、变更图纸、现场实际施工现状、合同计价规则出具鉴定报告,区分出哪些签证属于合同外增项、哪些属于原有包干内容。

针对被告提出的维修扣款,朱红梅律师对被告单方提供的维修材料进行质证,指出被告无法证实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方履行保修整改通知义务,加之五年渗漏质保期尚未到期,维修扣款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同时就逾期利息诉求充分发表代理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三份争议签证不属于合同包干施工范围,应当计取新增工程款,结合合同包干价、无争议签证价款,核算工程总价款。案涉工程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判决地产开发企业向幕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XXX万元;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主张的第三方维修扣款,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五年抗渗漏保修期尚未届满,该纠纷不在本案当中处理,被告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主要由被告地产企业承担;鉴定费按比例分担,绝大部分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意义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固定总价包干合同 + 变更签证纠纷,对于同类幕墙、外立面装饰施工企业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第一,固定总价包干不等于 “全部内容一概不调价”。即便合同约定总价包干,若发生招标图纸未包含、不属于施工单位深化设计义务的新增施工内容,施工企业依然有权通过签证、司法鉴定的方式,主张对应的增项工程款,并非包干合同就完全排除变更价款。 第二,在建设单位否认签证效力、双方无法对增项造价达成共识的情形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是施工企业固定事实、实现回款的关键诉讼手段。 第三,厘清质保扣款的适用边界。工程存在多重质保期限,渗漏等专项质保未到期时,建设方未经规范通知流程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不能直接在到期应付工程款中强行扣减,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保修处置程序另行处理。 第四,提示施工企业:即便最终拿到工程款,逾期利息诉求也并非必然全部支持;因双方对工程量、签证范围存在重大争议,需要通过诉讼鉴定才确定结算总额的,法院有可能不支持起诉前阶段的逾期利息,施工方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应当重视签证留存、往来证据保存,尽量在竣工之后及时推动结算,减少利息方面的损失。

朱红梅律师,联系电话:18057113880,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执业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系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0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1330120********50 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