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原告某公司陆续向被告某公司供应PE100给水管材及相关配件,货物总计价值XXX万余元。原告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某公司仅分三次支付了XXX万元货款,剩余XX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朱红梅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主张案涉货款金额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双方2020年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易中特定规格给水管材的具体单价认定。原告主张单价为XXX元/米,而被告主张应沿用2020年交易的单价XXX元/米。 庭审中,朱红梅律师围绕单价认定展开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首先,朱律师指出案涉交易与2020年交易相隔一年,不属于连续交易,且原告曾于2021年9月向被告重新报价,被告理应知晓单价存在浮动。其次,原告提供的发货清单及发票均明确载明了单价,且经被告员工签收,被告对此明知且接收货物,应视为对该单价的认可。最后,朱律师强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直至2024年1月才对单价提出异议,明显违背商业常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对案涉单价明知且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确认案涉管材单价为XXX元/米,结合发货清单及聊天记录,确认被告应付货款为XX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价款XX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X万余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余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律师价值】
朱红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与庭审辩论能力。面对被告试图以历史交易单价混淆当前交易价格的抗辩,朱律师精准锁定“发货清单签收记录”、“发票载明单价”及“微信报价记录”三大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她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向被告“时隔一年才提异议”的反常行为发起有力反击,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单价。朱律师的专业策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实现了货款及利息诉求的全面胜诉。
朱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