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系朋友关系。20XX年至20XX年期间,孙某乙陆续向王某甲借款。其中,20XX年X月借款XX万元;20XX年X月借款X万元并结算前期本息出具XX万元借条;2020年X月出具XX万元借条(实际交付XX万元);20XX年X月出具XX万元借条(实际交付XX万余元);20XX年X月出具XX万元借条(实际交付XX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孙某乙陆续归还部分本息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还。王某甲遂委托朱红梅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乙偿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裁定冻结孙某乙限额XXX万元内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涉嫌“套路贷”;二是被告孙某乙主张已超额还款的抗辩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借条金额大于实际本金,利息过高涉嫌套路贷,且已超额支付完毕。原告则主张被告转账中包含大量项目投资款、案外人借款本息及货款等,与本案借贷无关。庭审中,朱红梅律师逐一核对被告提交的数十笔转账记录,指出其中包含投入项目的款项、代案外人还款、购买眼霜的货款等,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清晰界定了本案借款本息与其他经济往来的界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针对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剔除了属于合作项目款、案外人借款及货款等与本案无关的款项,认定被告主张的超额还款不成立。法院根据实际交付金额重新核定本金,并按“先息后本”原则分段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孙某乙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XX万余元,并支付以XX万余元为基数的相应利息,以及以XX万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损失,赔偿诉讼保全费X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朱红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套路贷”及“已超额还款”的复杂抗辩,以及数十笔混杂的转账流水,朱律师精准剥离出与本案无关的项目投资款、案外人借款及货款。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清晰界定了借贷本息与其他经济往来的界限,有效反驳了被告的虚假抗辩,促使法院准确认定实际交付本金与还款性质,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