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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13条裁判指引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1469人看过

问题1:醉酒的含量标准?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裁判要旨:

    醉驾的标准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的标准相同,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问题2:有证人证明共同吃饭时,行为人并未饮酒,在言辞证据与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证据如何采信?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须证明行为人在何时、何地饮酒,以及具体每次饮酒的数量,而只要借助科学的检验、鉴定来证明行为人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并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问题3: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采取的酒精检验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在处理醉驾问题时,通常会对驾驶人员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如果呼气检验结果达到或者接近醉酒标准,再对驾驶人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准。交警部门通常会对行为人抽取两管血样标本用作检材,当行为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问题4:当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排除,是否可以以呼吸酒精含量为定罪依据?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存在问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则不能退而求其次,再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定罪依据,而应直接认定行为人无罪。

问题5: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实施不利于自身的行为,后果谁来承担?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实施不利于其自身的行为,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问题6:酒驾路遇交警现场喝酒欲耍赖,妨碍执法的,如何处理?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问题7:呼气检测后逃逸的,如何处理?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问题8:逃离后喝酒再接受检验,如何处理?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要旨: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证明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嫌疑,行为人私自逃跑,并辩称逃跑过程中又喝酒御寒,即使该辩解客观真实,再次饮酒后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即随后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仍然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题9: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1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5集[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看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常见的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无卡点、无拦截、进出入无手续。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出小区;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第一种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于道路,第三种则相反,不属于“道路”,第二种争议较大。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问题10: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2号]林某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裁判要旨:

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题11: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此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但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题12: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哪些情节可以成为量刑考量因素?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4号]吴晓明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6号]罗代智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1.在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1)醉驾的时空环境,即时间、路段、距离等。(2)醉驾的机动车车况。是汽车、普通摩托车还是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型不符;严重超速、超载、超员;违反交通信号;吸毒后驾驶;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4)醉驾的后果,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是否会特别严重。如驾驶营运载客机动车,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2.在行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1)醉酒程度,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还是超出很高。(2)犯罪态度。包括: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弃车逃匿,甚至殴打、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冲卡等恶劣行为。(3)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包括:是否有违法性认识,是否不听他人劝阻漠视法律,是否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是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还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驾;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问题13: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4号]吴晓明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5号]魏海涛危险驾驶案[第897号]

裁判要旨:

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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