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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377人看过

案情

 

原告杨龙艳与被告马恒寅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因厨房内出现异味导致身体不适而住院就医,为此支付医疗费2995.3元。原告向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后,物业公司入户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马恒寅在主排烟道内加装管道是造成主烟道排烟不畅的原因。物业公司向马恒寅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整改通知书。马恒寅收到该通知后,未予以恢复原状。杨龙艳认为二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害,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恒寅虽然是雇用专业公司安装并享有燃气使用证,但对相邻方造成损害,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恒寅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挚合物业公司在接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报修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并依合同约定,给被告马恒寅送达整改通知书的行为表明,被告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马恒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马恒寅改装管道的行为符合规定,是否仍应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看本案能否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及对妨害相邻关系的纠纷作何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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