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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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效力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2人看过

案情简介:

长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盛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长新公司使用。项目经理华某代表长新公司与盛强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确定长新公司尚欠盛强公司工程款300万元,一年内付清,并加盖长新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其后,盛强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华某无权签字,并否定结算协议的效力,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盛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长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盛强公司没有约束力,华某作为长新公司项目部经理,代表长新公司在结算协议上签名,并加盖长新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盛强公司有理由相信华某具有代理权,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协议有效,法院遂对长新公司所主张鉴定工程造价申请不予支持,并判令长新公司向盛强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长新公司虽有内部管理制度,但盛强公司并不知晓,华某作为长新公司项目部经理在结算协议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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