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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发布者:左景键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自首、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

左景键律师,男,执业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2010年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法律事务研究,将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