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左景键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自首、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