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左景键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前后四次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偶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