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韩海东律师代理非法制造枪支案:成功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重获自由
关键词:非法制造枪支、不予批准逮捕、自首、认罪认罚、取保候审、韩海东律师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为灭鼠改装射钉枪被刑事拘留
某年,张某某因家中鼠患严重,养殖的赛鸽幼鸽频繁被老鼠咬死。为保护个人财产,张某某将一把木工用射钉枪加装铁管,仅使用塑料子弹在家中打老鼠,从未携带外出,未造成任何人伤或财产损失。案发后,侦查人员上门了解网络购买物品情况时,张某某主动交出改装射钉枪并如实交代。次日,经电话传唤,其主动到案并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介入:韩海东律师精准论证“无逮捕必要”
张某某家属委托韩海东律师担任辩护人。韩海东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主观恶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改装动机纯为灭鼠护鸽,使用的是玩具塑料子弹,未造成任何实质危害,无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张某某主动交代、主动到案,深刻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完全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无再犯、逃跑、串供等任何风险,对其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符合司法政策与不捕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张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应当不批准逮捕。同时,其家庭情况特殊(年幼失怙),羁押将导致家中养殖的赛鸽无人照料、家庭陷入困境。
办理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充分审查后,完全采纳了韩海东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张某某社会危险性低、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随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得以回归家庭、继续工作。
韩海东律师办案启示
本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捕结果,关键在于:第一时间抓住“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认罪认罚”三大核心,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生活所需、情节轻微”的规定,并辅以家庭特殊情况的司法人文关怀说理。
韩海东律师提醒:涉枪支类犯罪虽系重罪,但并非一律逮捕。辩护人应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围绕“无逮捕必要”展开全面论证,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争取审查逮捕阶段的有利结果。
韩海东刑事辩护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