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容留介绍卖淫、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从轻处罚、成功案例
律师:韩海东律师(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结果:获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同案主犯获刑三年三个月)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作案时18岁,化名)系外地来蓉务工人员。202X年X月至X月,张某某受他人纠集,与他人共同在某市高新区租住房内,先后容留、介绍四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主要负责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客,并偶尔参与接送。202X年X月X日,张某某得知同伙被抓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涉及多名未成年人,情节严重。
二、辩护难点
罪名较重: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共犯责任:全案涉及四名未成年卖淫女、数十次卖淫事实,社会负面影响大。
自首难认定:张某某虽主动投案,但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倾向不认定自首。
主从犯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分工合作、不宜区分主从。
三、辩护策略与工作
韩海东律师介入后,围绕“罪责相适应”和“量刑情节最大化”展开辩护:
精准定位角色:通过比对同案犯供述、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明张某某参与时间较晚、聊单数量少、未参与组织策划和利润分配决策,实际作用明显小于唐某某、陈某某等人。
争取自首认定:虽第一次讯问不完整,但律师提交了张某某投案后第二、三次讯问全面如实供述的记录,以及主动配合手机提取等行为,论证其具有“主动投案+后续如实供述”的实质自首价值。
强调年龄与初犯:张某某作案时刚满18岁,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量化违法所得:张某某自述获利仅几百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虽不构成自首(第一次讯问避重就轻),亦未采纳主从犯区分意见,但充分考量了辩护人提出的“参与程度较低、认罪态度好、违法所得极少”等情节,最终判处张某某: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同案主犯王某某为三年三个月,李某某为三年);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较主犯六千元略低);
追缴违法所得三百元。
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这一结果远低于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量刑区间,实现了有效辩护。
五、案例价值与律师提示
量刑博弈启示: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无法改变罪名认定,也可通过精准拆解当事人具体行为、对比同案犯作用大小,争取量刑上的“梯度差”。
自首风险提示:主动投案后第一次讯问务必全面如实供述,否则可能丧失自首认定,律师应提前做好辅导。
认罪认罚的时机:越早认罪认罚,量刑优惠越大;本案张某某在庭审前签署具结书,获得10%左右的刑期折让。
韩海东刑事辩护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