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鸿,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84元,退还给预缴人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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