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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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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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286人看过


 

一、受理条件

(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离婚登记机关所在地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需要当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签字);

(5)原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持有双方的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登记)

2)当事人持有双方的居民户口薄(无法提交居民户口薄的,可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登记,当事人属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办理登记)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如当事人两本结婚证均已丢失的,可凭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完全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如军人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有效的《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如不能提交身份证的,请在《婚姻状况证明》上注明)、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注意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姻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如果户口薄上的婚姻情况为未婚的,需要先到公安机关变更登记为已婚方能办理离婚登记。

四、收费标准

根据川价费(2001)176号文件规定,婚姻登记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备注:一些地方已经免收工本费了】

编辑整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常务副主任  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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