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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开除一个嫖娼被抓的员工?

发布者:万征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公司法 |1821人看过

如果公司里有员工因为嫖娼被抓没能来上班,很多人下意识就会认为,这个属于旷工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也用这样的理由将员工进行辞退。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做的公司往往面临着被辞退人员的赔偿要求,在纠纷诉至仲裁委、法院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却这样写。

“被告辞退原告理由系原告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并非无故旷工,是被行政拘留了10多天,一经释放就到被告处报到,被告知已被辞退,且被告北国商城并未公示过公司规章制度,对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被行政拘留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故被告解除原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此判决之下,公司不得不向嫖娼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法律真的就是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吗?

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出现会出现这种颠覆三观的判决,是因为公司本身的法律意识薄弱,写错了辞退通知书的辞退事由。

员工嫖娼被抓,无旷工是其最明显的后果,所以很多公司就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乍一看合情合理,其实连基础的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无故旷工其重点是“无故”,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旷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被行政拘留是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不能来上班是有原因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不合适的。

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员工不存在“无故旷工”这一事由,那么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肯定是不被支持的。

那是不是嫖娼、吸毒的员工公司就没有办法辞退了?

当然也不是,之所以公司觉得为难,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嫖娼、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该法条。

那么具体该怎么解除,这时要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大部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都有这样一句话“因嫖娼、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如果你们公司没有这一条,那赶紧建议你老板请个法律顾问修改一下)

公司直接以这一条规章制度,就可以合法的把员工辞退,不要再说什么无故旷工。

所以,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虽然嫖娼员工的最终结果都是被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写着“无故旷工”就是违法辞退,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是合法辞退。违法辞退与合法辞退的区别就是公司要不要赔给员工一笔钱。

再举一个最简单直观的例子,虽然诈骗和盗窃量刑标准差不多,但是如果把一个诈骗犯以盗窃罪来进行判决,即使刑期是同样的,但那就是个错案,国家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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