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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2022-03-23
2022年03月23日 | 发布者:王宇玲 | 点击:6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吴X,女,1969年3月30日生,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被告吉林XX公司,地址长春净月开XX。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吉林XX律师。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女,1969年3月30日生,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XX公司,地址长春净月开XX。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吉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林省XX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总部基地二期C区E3栋。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吉林XX公司、中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X承担28121元,余款23121元退还原告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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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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