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女,1969年3月30日生,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XX公司,地址长春净月开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吉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林省XX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总部基地二期C区E3栋。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吉林XX公司、中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X承担28121元,余款23121元退还原告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