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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于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14
2020年06月14日 | 发布者:王宇玲 | 点击:4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X与被告于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张X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于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张X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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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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