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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吉林省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0-06-14
2020年06月14日 | 发布者:王宇玲 | 点击:2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XX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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