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二、担保权纠纷案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最好明确写“律师费”,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含义不明的词语。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X、杨X违约,吴X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X、杨X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X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X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X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X、杨X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