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欠债不还,拿物来抵”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无力偿还。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甲公司用房产抵顶工程款,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甲公司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还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
【解析】
所欠的1000万元工程款先后有两种清偿方式,第一种是原债务,甲公司需要用钱来偿还;第二种新债务,甲公司需要用房产来偿还。那“以房抵债”是否消灭了原债务呢?
关键点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是否作出了用《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如果作出该意思表示,则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的“以房抵债”消灭了原来的旧债务。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如果未作出该意思表示,则属于新债清偿,视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权人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注:《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