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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务解析——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却未履行,还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

发布者:肖萌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194人看过

实务问题

“欠债不还拿物来抵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无力偿还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甲公司用房产抵顶工程款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甲公司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还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

解析

所欠的1000万元工程款先后有两种清偿方式第一种是原债务甲公司需要用钱来偿还第二种新债务甲公司需要用房产来偿还“以房抵债”是否消灭了原债务呢

关键点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否作出了用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如果作出该意思表示则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的“以房抵债”消灭了原来的旧债务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如果未作出该意思表示则属于新债清偿视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权人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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