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喝酒好办事”似乎成了大家约定俗成的观念,订单、绩效可能在推杯换盏中就成了。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洽谈,洽谈过程中王某过量饮酒,并在醉酒状态下与乙公司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后甲公司起诉,认为乙公司公关经理在把王某灌醉的情况下,乘机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要求撤销该合同。
合同能否撤销呢?
【解析】
合同是无法撤销的。
虽然《民法典》已经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是将其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该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能够预见到自己是否可以饮酒以及可以饮多少酒。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甲公司应当为王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