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事少、钱多、离家近”这简直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神仙”工作,但事实上很多工作却是“996”、“007”,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加班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有的员工愿意多加班,因为赚钱多;有的员工不愿意加班,因为影响生活品质。小胖就属于后者。
近期公司安排小胖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小胖不同意,他只想每天工作8小时。因为工作时长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又不可能给小胖一个人开绿灯,所以就要求小胖回家待岗,等通知。待岗期间,几经协商,也均无法协商一致。后来,公司以小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关系,小胖认为公司解除是违法的,故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判,均认为公司在未与小胖协议一致的情况下,无权强迫小胖加班,小胖也有权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由此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公司虽然有自主决定权,但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需要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一致,协商是公司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当然,协商一致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亦可以通过员工实际履行加班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