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新龙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与韩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继续履行。
二、韩给付周购房余款410000元。
三、韩XX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四、韩承担周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三项合计540000元,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履行完毕。
五、驳回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元,合计20984元,由周负担8922元,韩负担12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