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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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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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新龙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与韩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继续履行。

二、韩给付周购房余款410000元。

三、韩XX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四、韩承担周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三项合计540000元,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履行完毕。

五、驳回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元,合计20984元,由周负担8922元,韩负担12062元。

杨新龙律师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四级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服务、劳动争议纠纷等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