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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指定

发布者:吴越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申请人请求法院认定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成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因患脑溢血导致意识不清,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申请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申请人的妻子(代理人)同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申请人作为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其他成年子女也出具声明,同意申请人担任监护人。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吴越律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解决、刑事案件代理等业务。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