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越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债权人)与被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双方对借款数额和性质存在争议。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被告诈骗,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认定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30万元。被告的父亲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愿意承担被告的210万元债务,因此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的母亲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因部分款项从其账户支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协议书》系受欺诈所签,应无效,且认为被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虚构刑事报案事实,且民事诉讼与刑事责任追究无必然联系,故不构成欺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母亲有转账行为,但不足以证明其对210万元债务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母亲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父亲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被告应归还原告130万元借款的判决,撤销了关于被告父亲和被告母亲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改判被告父亲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