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开设赌场怎么办 涉开设赌场会判刑吗?好取保候审吗?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2013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俞某,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1〕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及辩护人高羽慧、蒋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同郑某(已被判刑)经合谋,通过雇佣陈某2(已被判刑)在“XXpoker”APP上创设“XXX俱乐部”,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至2020年7月案发,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同郑某共计营利人民币110,000余元。
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及被告人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俞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刑期。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同郑某(已被判刑)经合谋,通过雇佣陈某2(已被判刑)在“XXpoker”APP上创设“XXX俱乐部”,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至2020年7月案发,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同郑某共计营利人民币110,000余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俞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被依法逮捕后方如实供述罪行。
案发后,同案关系人郑某、陈某2等人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储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关系人郑某、陈某2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等人聚众赌博、抽成渔利,同案关系人郑某、陈某2因此被以赌博罪判处刑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证人宋某、陈某3、黄某、郭某、吴某、李某、唐某、陈某4、江某、汪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等人聚众赌博、抽成渔利的情况。
3.证人陈某1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将支付宝账户出借给陈某2使用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储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5.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等书证,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赌资进行清点的事实。
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收支明细、涉案支付宝转账明细内容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等三人抽成获利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拘留所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储某某的劣迹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的身份情况。
10.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俞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储某某、俞某所实施行为的性质、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储某某、俞某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储某某、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宜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二、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