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事情严重吗?会判刑吗?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及辩护人陆春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作为浦东机场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曾多次在浦东机场候机楼内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的张1在浦东机场候机楼有疑似非法拉客的行为,遂与同事王某某根据工作要求上前对张1进行驱赶,因张1拒绝配合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倪某某与王某某在控制张1过程中,被告人倪某某挥拳多次打击张1头面部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1遭受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张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张1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张1同意对被告人倪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1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病史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收条、刑事和解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张1能达成和解协议,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