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3。
上列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4。
原审被告:周某5。
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3(系邹某之弟)。
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周2、周某3及原审被告周某4、周某5、陈某、邹某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3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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