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诈骗罪采纳辩护人意见缓刑

发布者:范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华、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共和新路XXX号XXX室“xx苑”婚介所内,以婚姻介绍为名,刊登虚假广告,招募被告人俞某等中年女性为“婚托”,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老年男性相亲,骗取上述被害人每人每次100元至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介绍费。后续,再由被告人俞某等“婚托”以购置家电、购买服装、给长辈红包等各种理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所得赃款与被告人郭某某分成。其中,被告人俞某以上述手法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600元、顾某某7,000元、王某某5,0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涉案金额共计24,000余元,被告人俞某涉案金额共计17,000余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并查获手机、账本等作案工具。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俞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俞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某、赵某某、韩某1、韩某2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被告人郭某某记载的账本及被告人郭某某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俞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俞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俞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均能退出赃款,并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能主动预缴罚金。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郭某某、俞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