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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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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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下)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16人看过


在上期文章中,我们说了有关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以及试用期的工资三个话题。本期文章,我们接着聊一聊试用期的问题。

问题四: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能否多次约定?

案例一2012年,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210月至201410月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业务销售。合同到期时,公司HR通知李某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升任其为某区市场主管,但称按公司规定,晋升职务的人员必须有3个月的试用期,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升职后,由于市场情形不好,李某负责的销售区域业绩一直不太好,甚至出现滑坡。于是,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2011年,吴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4月,吴某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2012619日,吴某再次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与离职前完全相同,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吴某就被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该公司与自己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于是,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元。

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看了这两个案例,有人会产生疑问:“试用期到底能约定几次?”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按照这个规定,在案例一中,虽然公司为李某升值加薪,但在升职加薪后,又与李某约定试用期明显违法。

那么在案例二中,吴某也是在同一单位工作,为何单位与其两次约定试用期没有被法院认定违法呢?事实上,关于劳动者两次入职同一单位是否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的问题,学术上还是有争议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多数裁判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前提是在“同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因此,吴某的诉求最终并没有得到支持。

 

问题五:试用期能否延长?

201811日,小刘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若3月后小刘经手的项目未转入正轨,则延期考核至2018630日,试用期的月薪为5000元,转正之后月薪6000元。2018330日,公司向小刘发送延期考核的通知:试用期延期至630日。2018510日,公司以小刘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营销岗位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刘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则认为延期考核属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公司并未强迫小刘,且公司延长的试用期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最长时限规定,即6个月。

看起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到底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现行法律,不得延长试用期。首先,《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期限的上限作出了规定(详情见上一篇文章)。其次,单位以约定试用期没有达到上限为由延长试用期,实质上就是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同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就不能随意延长。若劳动者在试用期达不到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我们接下来谈。

 

问题六: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20151月,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20152月底,公司对张某进行考核,认为张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32日,公司决定以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3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由于张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随后,张某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很多HR据此认为在试用期内只要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虽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短短一句话,但是要达到这句话所认定的情况,至少需要满足一下四个条件:第一、企业存在录用条件;第二、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第四、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四点执行。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录用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解除通知书都在试用期结束后在作出并发出的。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裁决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是一个可以充分考察劳动者是否合适的窗口。不管你是劳动者,还是代表企业的HR当你看完这两期文章后,相信你已经对试用期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当然,为大家介绍试用期,我们并不希望怂恿谁去打官司。我们更多的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大家了解法律,正确使用法律,从而带来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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